网络安保专项检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不构成犯罪也处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8-04-07 10:41:39

公安机关远程检测

应当告知被查对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公安机关利用检查工具开展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测,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或者公开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制作并留存检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远程检测的,应当一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网络安全风险隐患,但显著轻微的,可以口头责令整改,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在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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