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作出“商业决定” 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得到尊重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8-04-05 14:56:22

是否违约并不明确

那么,沃尔玛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企业或者商家可以选择自主经营的方式,但不能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分析,沃尔玛这一决定,首先可能存在毁约。沃尔玛华西地区门店与支付宝之前建立了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博士分析,支付宝和沃尔玛之间此前建立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肯定达成了书面约定。此次停用支付宝支付,是不是毁约行为,要看双方协议的具体规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合作期限在2018年3月15日之后,那么,沃尔玛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如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期限就到3月14日,那么沃尔玛3月15日开始停用,就不存在违约;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限,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作。

如果属于违约行为,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呢?岳业鹏说,沃尔玛和支付宝之间的双方合同,与消费者无关。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支付宝才有权要求追责。

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得到尊重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自主经营是商家的权利,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

邱宝昌指出:“之前消费者在沃尔玛门店可以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支付习惯已经养成了,现在突然宣布支付宝不能用了。对于习惯使用支付宝结账的消费者来说,这一行为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中国境内支付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商家应该包容,给予消费者支付工具选择的自由,而不应拒绝某一类支付工具。

刘晓春也认为,商家拒绝某一支付方式的行为,从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商家自己的声誉角度看,是负能量的。靠堵、防竞争对手的方式发展,实际上在舆论上、在形象上会减分。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来说,大家其实都是“国民级”的应用,都代表了中国互联网的成长和进步,没有必要非此即彼。正常来说,任何商家都会给用户提供尽量多的选择,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为自己的第一宗旨,由用户自己选择要使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刘俊海认为,支付品牌在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了不起的成绩,是正能量。应当鼓励公平竞争,打造更多的支付平台,谋取消费者福祉最大化,增强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营造一个诚信、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支付市场生态环境。对于未来发展趋势,刘俊海告诉记者,2018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到“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一旦有了央行的数字货币,消费者购物就可以电子支付,不用带现金了,这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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